◆商品房已竣工驗收,開發(fā)商已按約通知購房人辦理交房手續(xù),購房人逾期不辦理,會有哪些法律風險?
問:兩年前,我購買了某房地產公司一處商品房,并簽訂了一份《商品房買賣合同》,因為是期房,合同約定了交房日期和開發(fā)商書面通知交房。后來,商品房竣工驗收,房地產公司先是電話通知我前去辦理交房手續(xù),并同時寄發(fā)了特快專遞,可是因為我工作太忙,沒按時去辦理交房手續(xù),現(xiàn)在已過去兩個多月了,請問逾期不辦理交房手續(xù),會有哪些法律風險?
在實際生活中,常常出現(xiàn)商品房已經竣工驗收,開發(fā)商已經按照購房合同約定,書面通知購房人辦理交房手續(xù),但是由于種種原因,購房人逾期不辦理房屋交付手續(xù),其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。首先,房屋意外毀損及滅失的風險要由購房人承擔。依據《合同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條、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(guī)定,除非法律另有規(guī)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,標的物毀損、滅失的風險,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,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。但是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,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、滅失的風險。其次,購房人可能要承擔逾期接房而產生的保管費用等違約責任。當然如果購房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開發(fā)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,那么不但房屋意外毀損及滅失的風險要由開發(fā)商承擔,而且開發(fā)商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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