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由】 李女士2008年2月16日和丈夫從四川達縣來到福州,受包工頭林某雇傭,在莆田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工作。
當(dāng)初,他們跟包工頭說好了,丈夫日工資為95元;李女士的日工資為45元。建筑公司一直未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。
2008年5月,李女士的丈夫在建筑工地上受傷,在重癥救護室搶救8天后,才過危險期。由于未簽訂勞動合同,李女士想讓雇主支付他們這段時間的雙倍工資。他們每周都加班,但雇主僅支付他們每月21天的雙倍工資,不考慮他們周末是否加班,雇主這樣做合理?
【分析】 李女士的問題要考慮《勞動合同法》中的兩個法律條文:
一是“用人單位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,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;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,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。”
二是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,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,應(yīng)當(dāng)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”。
根據(jù)這兩個條文,李女士原工資應(yīng)包括正常工作、休息日、法定假日3類不同計酬方式的工資。其中休息日工資應(yīng)是正常工作日的雙倍,法定假日工資為正常工作日工資的三倍。
用公式表達為:翻倍前工資=約定日工資×(正常工作日天數(shù)+休息日工作天數(shù)×2+法定假日工作天數(shù)×3)。
根據(jù)提及的第二個條文,李女士應(yīng)得工資=翻倍前工資×2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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